勞退給付
勞退給付
老人年金給付(月退) 請領要件
1.  年滿60歲,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※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,107年提高為61歲,109年提高為62歲,111年提高為63歲,113年提高為64歲,115年以後為65歲。
 
請領年齡
60
61
62
63
64
65
民國
98-106
107
108
109
110
111
112
113
114
115
116
出生年次
46年以前出生
 
47
 
48
 
49
 
50
 
51年以後出生
2. 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,並辦理離職退保者。
※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
(1) 高壓室內作業。 
(2) 潛水作業。
3.  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,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,於年滿65歲時,得選擇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。 
※ 注意事項:
1.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。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,應自次月起,按月發給。
2.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,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,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。如果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,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,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。
一次請領老年給付(一次退) 請領資格:
  1.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,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:
    (1)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,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  (2)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  (3)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。
    (4)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,年滿50歲退職者。
    (5)擔任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,年滿55歲退職者。
    (6)轉投軍人保險、公教人員保險,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。
    ※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:「具有危險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」,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,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: 
       1. 高壓室內作業。 
       2. 潛水作業。
    ※ 「平均月投保薪資」按退保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;參加保險未滿3年者,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。
  2. 給付標準:
    (1)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,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;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,超過部分,每滿1年發給2個月,最高以45個月為限。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,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,最多以5年計,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,最高以50個月為限。
    (2)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,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;未滿30日者,以1個月計算。